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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瑷棠、谢传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32执301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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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632执301号之五
  • 案件名称

    王瑷棠、谢传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榕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王瑷棠;谢传贵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32执301号之五申请人执行人:王瑷棠,男,1969年1月12日生,侗族,住贵州省榕江县。被执行人:谢传贵,男,1964年9月15日生,侗族,住贵州省锦屏县。本院在执行(2021)黔2632执30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2019)黔2632民初6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一、由被告谢传贵偿还原告王瑷棠人民币5万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二、由被告谢传贵承担本金5万元从2018年4月28日至2019年5月20日止的利息合计45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因被执行人谢传贵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全部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到期债权25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谢传贵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经网络查询,本院依法冻结谢传贵在锦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敦寨信用社(账号62×××59_1)存款余额513.08元,锦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敦寨信用社(账号26×××04_1)存款余额127.71元,上述款项本院将扣划为本案一案一账号内用于缴纳的执行费。另查明,谢传贵名下登记有一辆贵H×××××的轿车,本院已经对该车进行查封登记,因该车未能实际扣押,本院暂未能处置。本案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谢传贵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21年9月17日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执行措施。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是否需要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以及是否申请法院发布悬赏公告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接受财产调查结果,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予以认可。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终本约谈笔录、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谢传贵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本裁定作出之日,被执行人谢传贵未履行义务。本案经合议庭审查核实,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曦晨审 判 员 石庆坤审 判 员 宋文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韦成永书 记 员 杨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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