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1、吴少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904民初4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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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904民初4370号案件名称
谢某1、吴少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谢某1;吴少珠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904民初4370号原告:谢某1,男,汉族,2015年5月25日出生,住茂名市电白区。法定代理人:谢某2,男,汉族,1984年9月9日出生,住茂名市电白区,系谢某1的父亲。法定代理人:李某,女,汉族,1989年4月10日出生,住茂名市电白区,系谢某1的母亲。被告:吴少珠,女,汉族,1967年8月24日出生,住址:茂名市电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1诉被告吴少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1以与被告吴少珠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1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谢某1自愿请求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谢某1负担。审 判 员 陈国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邓丽云书 记 员 严国华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0904民初4370号原告:谢某1,男,汉族,2015年5月25日出生,住茂名市电白区。法定代理人:谢某2,男,汉族,1984年9月9日出生,住茂名市电白区,系谢某1的父亲。法定代理人:李某,女,汉族,1989年4月10日出生,住茂名市电白区,系谢某1的母亲。被告:吴少珠,女,汉族,1967年8月24日出生,住址:茂名市电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1诉被告吴少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1以与被告吴少珠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1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谢某1自愿请求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谢某1负担。审判员陈国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邓丽云书记员严国华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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