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良、唐治保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1民督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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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民督32号案件名称
徐良、唐治保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徐良;唐治保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921民督32号 申请人唐治保,男,汉族,生于1973年2月2日,住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302020558。被申请人徐良,男,汉族,生于1983年2月6日,现住陕西省汉阴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0XXXX30206561X。申请人唐治保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6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唐治保支付令申请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唐治保的支付令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刘 华 二〇二一年 九 月 六日 书 记 员 刘 娜20210921321973020261242XXXX302020558198302062170161240XXXX302065612021090620210906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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