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东山、马金尉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723执6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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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723执627号案件名称
陈东山、马金尉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陈东山;马金尉;吴新春;汪艳阳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723执627号申请人:陈东山,男,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执行人:马金尉,男,1974年0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被执行人:吴新春,男,1968年01月0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执行人:汪艳阳,男,198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本院在执行陈东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金尉、吴新春、汪艳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陈东山与被执行人马金尉、吴新春、汪艳阳于2021年9月27日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723执6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云峰审判员 方胜强审判员 纪智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学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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