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盈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栗红艳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82民初48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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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2民初4832号案件名称
任丘市盈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栗红艳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任丘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任丘市盈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栗红艳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82民初4832号原告:任丘市盈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任丘市会战道创新大厦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6946974628法定代表人:李小燕,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栗红艳,女,汉族,1985年12月8日出生,住任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丘市盈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栗红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丘市盈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丘市盈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丘市盈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36元,由原告任丘市盈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关云芝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郝海亮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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