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军、徐耀华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06执恢13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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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06执恢1373号案件名称
张学军、徐耀华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张学军;徐耀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06执恢1373号申请执行人:张学军,男,汉族,住新浦区。被执行人:徐耀华,男,住新浦区。张学军与徐耀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执字第008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徐耀华在连云港市海州区××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名下银行账户中的征地补偿款人民币11000元,且根据当事人的分配申请,对执行到的款项进行分配,其中本案申请人张学军分得1097.88元。除此之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刘永峰审 判 员 雷书生审 判 员 胡顺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蒋镇轩书 记 员 沈 笑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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