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携程宏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深圳旭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5民初176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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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5民初17622号案件名称
上海携程宏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深圳旭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携程宏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深圳旭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5民初17622号原告:上海携程宏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方继勤,执行董事。原告: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范敏,执行董事。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动,上海铭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旭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BoYangAlexanderWang,职务不明。原告上海携程宏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旭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携程宏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携程宏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携程宏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2元,由原告上海携程宏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顾鸣香书记员 陆晓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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