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支行、淮南市冰峰饮料厂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03执192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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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执1925号之一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支行、淮南市冰峰饮料厂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支行;淮南市冰峰饮料厂;陈东淮;邱正红;陈安淮;邱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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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3执19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支行,营业场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广场北路绿城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989511228。被执行人:淮南市冰峰饮料厂(普通合伙),主要营业场所安徽省淮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28495501M。合伙人:陈东淮,系该厂执行事务合伙人。被执行人:陈东淮,男,1961年1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被执行人:邱正红,女,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系被告陈东淮的妻子。被执行人:陈安淮,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系被告陈东淮的弟弟。被执行人:邱梅,女,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谢家集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系被告陈东淮的弟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支行与被执行人淮南市冰峰饮料厂(普通合伙)、陈东淮、邱正红、陈安淮、邱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1、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淮南市冰峰饮料厂(普通合伙)、陈东淮、邱正红、陈安淮、邱梅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淮南市冰峰饮料厂(普通合伙)、陈东淮、邱正红、陈安淮、邱梅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淮南市冰峰饮料厂(普通合伙)、陈东淮、邱正红、陈安淮、邱梅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3、被执行人名下暂无房产可供执行(厂房、机器设备等在抵押权人作为申请人的执行案件中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车辆可供执行,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已划拨。4、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其未来院。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淮南市冰峰饮料厂(普通合伙)、陈东淮、邱正红、陈安淮、邱梅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淮南市冰峰饮料厂(普通合伙)、陈东淮、邱正红、陈安淮、邱梅发出限制高消费令。6、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241256.11元(到位12184.77元)、执行费14813元及余款暂未执行到位。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明确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国宏审 判 员 钱家勇审 判 员 黄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杨 森书 记 员 韩同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3执19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支行,营业场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广场北路绿城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989511228。被执行人:淮南市冰峰饮料厂(普通合伙),主要营业场所安徽省淮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28495501M。合伙人:陈东淮,系该厂执行事务合伙人。被执行人:陈东淮,男,1961年1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被执行人:邱正红,女,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系被告陈东淮的妻子。被执行人:陈安淮,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系被告陈东淮的弟弟。被执行人:邱梅,女,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谢家集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系被告陈东淮的弟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支行与被执行人淮南市冰峰饮料厂(普通合伙)、陈东淮、邱正红、陈安淮、邱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1、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淮南市冰峰饮料厂(普通合伙)、陈东淮、邱正红、陈安淮、邱梅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淮南市冰峰饮料厂(普通合伙)、陈东淮、邱正红、陈安淮、邱梅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淮南市冰峰饮料厂(普通合伙)、陈东淮、邱正红、陈安淮、邱梅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3、被执行人名下暂无房产可供执行(厂房、机器设备等在抵押权人作为申请人的执行案件中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车辆可供执行,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已划拨。4、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其未来院。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淮南市冰峰饮料厂(普通合伙)、陈东淮、邱正红、陈安淮、邱梅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淮南市冰峰饮料厂(普通合伙)、陈东淮、邱正红、陈安淮、邱梅发出限制高消费令。6、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241256.11元(到位12184.77元)、执行费14813元及余款暂未执行到位。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明确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国宏审 判 员 钱家勇审 判 员 黄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杨 森书 记 员 韩同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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