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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与王忠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民终2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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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民终2513号
  •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与王忠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王忠升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民终25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松江东路9号联通大厦负1-1层10-16层。        负责人:唐俊伟,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惜柔,吉林证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忠升,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吉林分行)因与被上诉人王忠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21)吉0204民初33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兴业银行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一、兴业银行吉林分行提供的王忠升的送达地址具体明确。兴业银行吉林分行提交了王忠升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注明有王忠升的户籍地址信息和身份证号码。《个人旅游借款合同》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载明王忠升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信息及信息变更未通知按合同所载资料发送视同送达。二、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原审两次邮寄未能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应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兴业银行吉林分行的上诉请求。        王忠升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兴业银行吉林分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王忠升立即偿还贷款本金9万元,截止到2014年12月17日的利息、罚息1,587.33元(前述金额合计91,587.33元)及自2014年12月18日开始按照编号为581341029701000的《个人旅游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2.判令王忠升承担律师费2500元;3.判令王忠升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兴业银行吉林分行提供的王忠升地址信息及电话号码不准确,一审法院按兴业银行吉林分行提供的地址确认书,两次邮寄送达,均因地址不详、电话有误退回。经释明,兴业银行吉林分行至今未能提供王忠升的详细信息和准确的送达地址。由于王忠升是本案的当事人,如果王忠升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事实无法查清,故兴业银行吉林分行起诉属被告不明确,不符合立案条件,应裁定驳回。        一审裁定:驳回兴业银行吉林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兴业银行吉林分行提供了王忠升的准确身份信息,即本案有明确的被告,故兴业银行吉林分行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不当,属适用法律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21)吉0204民初330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春露审判员    王浩审判员    季海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邵美琦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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