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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瑞丰盛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临漳县三环路神话歌厅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知民初4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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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知民初405号
  • 案件名称

    厦门瑞丰盛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临漳县三环路神话歌厅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厦门瑞丰盛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临漳县三环路神话歌厅
  • 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知民初405号原告:厦门瑞丰盛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龙山南路84号海峡两岸龙山文化创意产业园4号楼2层04单元之三。法定代表人:张晶玲,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昭雅,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漳县三环路神话歌厅。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三环路。负责人:褚新艳,该歌厅经营者。原告厦门瑞丰盛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临漳县三环路神话歌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厦门瑞丰盛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万元,于2021年9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瑞丰盛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瑞丰盛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瑞丰盛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田保俊审 判 员 陈志明审 判 员 胡海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吴广晓书 记 员 杨 瑞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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