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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庭、汪雷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3执67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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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执6792号
  • 案件名称

    刑事审判庭、汪雷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郑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刑事审判庭;汪雷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3执6792号申请执行人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汪雷,男,汉族,出生日期1969年8月11日,住郑州市,户籍地郑州市惠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刑事审判庭申请执行汪雷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103刑初49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依法责令被执行人汪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退赔被害人李美荣损失1900元,以上暂计3400元。因被执行人汪雷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29日、2021年7月30日和2021年8月1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汪雷名下无存款。2、查明被执行人汪雷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3、查明被执行人汪雷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三、本院于2021年8月2日向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调查,被执行人汪雷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四、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限制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告知刑事审判庭因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汪雷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刑事审判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王忠锋审判员  郭付功审判员  朱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袁恒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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