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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盛英与朱坚民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1执56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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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1执5643号
  • 案件名称

    周盛英与朱坚民其他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周盛英;朱坚民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1执5643号申请执行人:周盛英,女,195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执行人:朱坚民,男,195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申请执行人周盛英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沪0101民初25337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坚民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218,000元并支付利息。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朱坚民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到庭申报财产亦未履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柏平审判员  吴月琴审判员  傅启萍书记员  黄磬晨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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