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龙、张云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06民初44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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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06民初4446号案件名称
张小龙、张云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小龙;张云雷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06民初4446号原告:张小龙,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凯、徐晨(实习),北京市盈科(连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云雷,男,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白塔埠镇山北头村9-5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龙与被告张云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小龙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龙撤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曹洪卫人民陪审员 潘安国人民陪审员 张春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贾丹丹书 记 员 吕 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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