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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龙、张云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06民初44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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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706民初4446号
  • 案件名称

    张小龙、张云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张小龙;张云雷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06民初4446号原告:张小龙,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凯、徐晨(实习),北京市盈科(连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云雷,男,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白塔埠镇山北头村9-5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龙与被告张云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小龙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龙撤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曹洪卫人民陪审员  潘安国人民陪审员  张春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贾丹丹书 记 员  吕 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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