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玉玲、张备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883民初24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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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883民初2467号案件名称
高玉玲、张备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孟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高玉玲;张备备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883民初2467号原告:高玉玲,女,汉族,1965年5月25日出生,住孟州市。被告:张备备,男,汉族,1995年6月28日出生,住孟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玉玲诉被告张备备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玉玲撤回对被告张备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高玉玲负担。审判员 霍艳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小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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