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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广胜、张征兵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705执27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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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705执2700号
  • 案件名称

    焦广胜、张征兵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陵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焦广胜;张征兵;丁利春;张子健;铜陵东宇城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705执2700号申请执行人:焦广胜,男,1953年0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执行人:张征兵,男,1972年09月0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执行人:丁利春,女,1974年0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区。被执行人:张子健,男,2000年0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执行人:铜陵东宇城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5296972XW,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栖凤路2707号(三层办公)。法定代表人:王大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焦广胜与被执行人张征兵、丁利春、张子健、铜陵东宇城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皖0705民初2816号民事判决书向各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协助申请执行人焦广胜办理铜陵市铜官区田苑新村27栋302室不动产转移登记,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张征兵、丁利春、张子健的回迁安置房铜陵市铜官区田苑新村27栋302室不动产过户登记至申请执行人焦广胜的名下。二、申请执行人焦广胜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不动产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金灿审判员  华时来审判员  王金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金鹏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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