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娜、魏建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0执44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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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0执4460号案件名称
李娜、魏建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李娜;魏建滨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0执4460号申请执行人:李娜,女,198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房静,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潇羽,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魏建滨,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天津市河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娜与被执行人魏建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21)津0110民初445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45764.58元,执行费586元。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津0110执44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冠球审判员 王艳国审判员 刘战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楠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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