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德生、彭喜英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6民初1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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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民初1243号案件名称
曾德生、彭喜英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曾德生;彭喜英;刘启林案件缘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6民初1243号原告:曾德生,男,197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岳屏镇东湖村南冲组2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湖南德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平,湖南德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彭喜英,女,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岳屏镇东湖村南冲组2号。第三人:刘启林,男,199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柞市镇桃源村董家组15-11号。原告曾德生与被告彭喜英、第三人刘启林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曾德生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德生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德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10元,减半收取2,955元,由原告曾德生负担。审 判 员 段水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 助理 罗春燕代理书记员 袁冬秀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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