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大洼区广辉物资商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民初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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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民初322号案件名称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大洼区广辉物资商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大洼区广辉物资商店;大洼区彬彬物资经销处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民初322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47号。法定代表人:刘清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盘锦市大洼区广辉物资商店,经营场所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繁荣街兴华苑南门。经营者:马辉。被告:大洼区彬彬物资经销处,经营场所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大洼街道繁荣街。经营者:李广。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盘锦市大洼区广辉物资商店、大洼区彬彬物资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就本案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应予退还25元。审 判 长 李梅审 判 员 姜岩审 判 员 潘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刘微书 记 员 王月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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