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献好、耿永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4民终418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4民终4183号案件名称
朱献好、耿永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朱献好;耿永清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民终41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献好,男,196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润森,上海中联(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玉玺,上海中联(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耿永清,男,198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同印,河南澜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献好因与被上诉人耿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1)豫1402民初47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1)豫1402民初477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朱献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闫文超审判员 许长峰审判员 王颖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潘 贤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彭重庆、朱永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06民初4345号 下一篇 刘芳、叶威良等申请保全案件、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302执保15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