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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献好、耿永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4民终4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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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4民终4183号
  • 案件名称

    朱献好、耿永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朱献好;耿永清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民终41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献好,男,196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润森,上海中联(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玉玺,上海中联(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耿永清,男,198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同印,河南澜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献好因与被上诉人耿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1)豫1402民初47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1)豫1402民初477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朱献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闫文超审判员  许长峰审判员  王颖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潘 贤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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