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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重庆、朱永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06民初4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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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706民初4345号
  • 案件名称

    彭重庆、朱永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彭重庆;朱永安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06民初4345号原告:彭重庆,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朱永安,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彭重庆与被告朱永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2021年9月9日,原告彭重庆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重庆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鲁珍珍人民陪审员  刘永新人民陪审员  陈 斐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燕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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