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芳、叶威良等申请保全案件、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302执保1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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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302执保1513号案件名称
刘芳、叶威良等申请保全案件、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宿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刘芳;叶威良;叶灿兴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执保1513号 申请人:刘芳,女,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爱军,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叶威良,男,1998年11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靖江市。 被申请人:叶灿兴,男,1974年6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靖江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芳与被申请人叶威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芳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叶威良、叶灿兴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申请人持有被申请人出具的欠条,债权债务关系清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有利于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和将来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且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叶威良、叶灿兴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祝干干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刘阿龙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执保1513号 申请人:刘芳,女,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爱军,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叶威良,男,1998年11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靖江市。 被申请人:叶灿兴,男,1974年6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靖江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芳与被申请人叶威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芳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叶威良、叶灿兴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申请人持有被申请人出具的欠条,债权债务关系清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有利于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和将来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且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叶威良、叶灿兴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祝干干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刘阿龙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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