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峰栗、张亚文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3民初2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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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3民初2315号案件名称
张峰栗、张亚文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洋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峰栗;张亚文;常红强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洋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23民初2315号 原告:常红强,男,生于1975年9月14日,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洋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张峰栗,男,生于1973年4月6日,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张亚文,男,生于1984年1月24日,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红强诉被告张峰栗、张亚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红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25元,减半收取2562.5元,由原告常红强承担。 审 判 员 刘 娜 二○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许方舟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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