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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喻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113民初154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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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5455号
  • 案件名称

    重庆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喻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重庆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喻露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13民初15455号 原告:重庆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融汇大道66号附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907036317。法定代表人:黄威林,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花,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三,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喻露,男,199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原告重庆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汇公司)与被告喻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融汇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喻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融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1332.73元,及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公摊费62.15元;2、判决被告以欠付的物业费及公摊费总额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自被告完清欠费之日止;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撤回了要求被告支付公摊费的诉讼请求;变更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以被告拖欠物管费为基数,从2020年12月16日以2021年7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1年6月30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系融汇半岛X号房屋所有权人,建筑面积86.54平方米。原告为该物业所在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及业主临时公约的约定,被告应按2.2元每月每平方米标准按建筑面积向原告支付相应费用。但被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开始拖欠相关费用,原告催收未果,遂提出如上诉请。被告喻露未答辩。本院认为, 原告融汇公司是依法成立的物业服务企业。被告喻露系重庆市巴南区X号房屋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86.54平方米。2015年5月14日,原告与融汇半岛十四期的建设单位重庆融华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融汇半岛十四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住宅物业三年内收费标准为2.2元/m2,三年后按2.5元/m2的标准收取;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另行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生效之日止。该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之后,被告签署《承诺书》,书面认可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及《融汇半岛十四期临时管理规约》。该规约第三十三条约定:“住宅物业费缴费时间为每月15号前缴清当月费用。”被告喻露系该小区业主。原告依约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按期交纳物业服务费。被告拖欠原告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1332.73元,经计算,欠费金额应为1332.71元,本院依法进行调整,对超出金额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以被告拖欠物管费为基数,从2020年12月16日以2021年7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1年6月30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撤回公摊费诉求,是对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以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九百三十九条、第九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喻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1332.71元;二、被告喻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以欠付物业费1332.71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16日起按2021年7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2021年6月30日止);三、驳回原告重庆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喻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员  唐钦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艺书 记 员  林霞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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