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大兵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3执26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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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2666号案件名称
邓大兵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邓大兵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3执2666号被执行人:邓大兵,男,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牌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邓大兵盗窃罪一案中,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103执2666号案件的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文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泽新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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