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佳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建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203民初14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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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203民初1473号案件名称
河南安佳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建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开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河南安佳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建伟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203民初1473号原告河南安佳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53449468875(1-1)。法定代表人马慧芳,任经理。住所地:开封市禹王台区。委托代理人王亚楠,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武建伟,男,已成年,住开封市。原告河南安佳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武建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安佳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经依法成立的、具有开展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原告于2016年4月份以来同菊城·东方明珠小区业主委员会协商,有意向接管小区开展物业服务工作。经同业主委员会协商,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同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原告于2016年5月27日在东方明珠小区大门口,在苹东社区、办事处有关领导的见证下,物业公司正式开展物业服务工作。原告自进驻至2021年1月7日,逐渐解决了路灯、单元灯问题、排污管道问题、卫生问题、除草问题,投资安装了机动车起降杆,行人进出平移门,健身平台的修补等工作。针对上述原因,原告认为:原告进驻本小区是经业主大会同意的,维护着大多数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大会形成的管理规约对小区全体业主有约束力,国无法外民,约无法外之人,个别业主不能对抗业主大会的决议。综上,根据《物业服务协议》,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原告认为被告不及时缴纳物业费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利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9月至2020年12月的物业费合计2738.0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按照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无法送达被告,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不符合受案条件,应予驳回。原告可在确定被告的真实地址后另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安佳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陆春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建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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