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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学银、付志军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28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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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2873号
  • 案件名称

    李学银、付志军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李学银;付志军
  • 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2873号申请人:李学银,男,198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被执行人:付志军,男,199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申请执行人李学银与被执行人付志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0702民初1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付志军返还原告李学银车牌号为甘G1××××的黑色大乘汽车一辆(车架号LF0E5NSE4J0300508,发动机号SXA5038)于2021年5月5日之前返还,如被告付志军不能返还原告李学银车辆自愿承担车辆折价款80000元;二、原告李学银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被告付志军负担950元,原告负担1000元,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付志军于2022年1月16日前向申请人李学银返还车牌号为甘G1××××的黑色大乘汽车一辆(车架号LF0E5NSE4J0300508,发动机号SXA5038),若无法返还车辆,则由被执行人于2022年向申请人偿付车辆折价款80000元;二、若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人于2022年4月20日后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28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袁 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陈天涛书 记 员  蒲乐乐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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