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蓉、王华容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423执保9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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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423执保90号之一案件名称
汪蓉、王华容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汪蓉;王华容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423执保90号之一申请人:汪蓉,女,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自由职业,住武宁县。被申请人:王华容,女,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武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423民初2360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事项,保全冻结被申请人王华容名下银行存款10000元。现因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王华容名下存款1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雪芳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423执保90号之一申请人:汪蓉,女,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自由职业,住武宁县。被申请人:王华容,女,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武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423民初2360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事项,保全冻结被申请人王华容名下银行存款10000元。现因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王华容名下存款1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雪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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