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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蓉、王华容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423执保9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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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423执保9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汪蓉、王华容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武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武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汪蓉;王华容
  • 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423执保90号之一申请人:汪蓉,女,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自由职业,住武宁县。被申请人:王华容,女,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武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423民初2360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事项,保全冻结被申请人王华容名下银行存款10000元。现因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王华容名下存款1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雪芳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423执保90号之一申请人:汪蓉,女,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自由职业,住武宁县。被申请人:王华容,女,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武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423民初2360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事项,保全冻结被申请人王华容名下银行存款10000元。现因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王华容名下存款1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雪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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