苟志祥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335执10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3335执102号案件名称
苟志祥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塘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苟志祥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335执102号被执行人:苟志祥,男性,1973年8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大邑县王泗镇。本院在执行与苟志祥追缴诉讼费一案中,经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查实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过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由可供财产执行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格桑泽仁审判员 土 登审判员 王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宏 权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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