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青果软件有限公司、湖南三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2民初118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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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民初11813号案件名称
湖南青果软件有限公司、湖南三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湖南青果软件有限公司;湖南三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2民初11813号原告:湖南青果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中路一段176号旺德府国际大厦16层。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丽,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翱,公司员工。被告:湖南三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杨家山东方之珠商住大厦802房。法定代表人:何玉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青果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三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青果软件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三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青果软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青果软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三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27元,由原告湖南青果软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蒋成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邓韩英书 记 员 贺玉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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