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如、江文荣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426执恢23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426执恢231号案件名称
江海如、江文荣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江海如;江文荣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426执恢231号申请执行人:江海如,男,1982年8月22日生,汉族,住涉县。被执行人:江文荣,男,1990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涉县。江海如申请执行江文荣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426民初7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海如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21)冀0426执恢2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斌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玉洁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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