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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如、江文荣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426执恢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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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26执恢231号
  • 案件名称

    江海如、江文荣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江海如;江文荣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426执恢231号申请执行人:江海如,男,1982年8月22日生,汉族,住涉县。被执行人:江文荣,男,1990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涉县。江海如申请执行江文荣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426民初7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海如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21)冀0426执恢2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斌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玉洁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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