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韩廷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恢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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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恢265号案件名称
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韩廷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韩廷虎;和积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恢265号申请执行人: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东关十字。负责人:南德元,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登翔,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韩廷虎,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和积霞(韩廷虎妻子),女,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韩廷虎,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与被执行人韩廷虎、和吉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应付申请人的案件款104753.28元,申请人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以与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321执恢2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雷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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