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恒、王耀军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204民初29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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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民初2937号案件名称
赵恒、王耀军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赵恒;王耀军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204民初2937号原告:王耀军,男,汉族,1972年XX月XX日生,住铜川市耀州区。被告:赵恒,男,汉族,1993年XX月XX日生,住铜川市耀州区。原告王耀军与被告赵恒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耀军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意思表述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耀军撤回起诉。审 判 员 罗红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博文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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