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恩泽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恕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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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民初3092号案件名称
吉林省恩泽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恕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吉林省恩泽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吉林省恕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092号原告:吉林省恩泽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吉盛小区亚泰广场B座2203座。 法定代表人:韩健,总经理。 被告:吉林省恕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长春.五洲国际广场一期1#A座1912房。 法定代表人:唐剑华。 原告吉林省恩泽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恕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吉林省恩泽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省恩泽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恩泽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7元,由吉林省恩泽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翟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马萌萌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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