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宝存、刘三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49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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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498号之一案件名称
白宝存、刘三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白宝存;刘三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4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白宝存,男,1977年1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子长市。被执行人:刘三毛,男,1990年4月1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子长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宝存与被执行人刘三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刘三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刘三毛向申请执行人白宝存支付欠款115000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及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刘三毛承担。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2021年5月6日,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刘三毛的53400元存款,2021年7月20日本院又强制被执行人刘三毛履行了20000元及执行费1600元。剩余27900元申请执行人白宝存与被执行人刘三毛私下达成协议,现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执4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南烨冰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刘建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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