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育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6执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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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6执815号案件名称
石育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宁强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石育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6执815号被执行人石育,曾用名石宇,男,汉族。被执行人石育罚金执行一案,本院(2021)陕0726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石育逾期未履行该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由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于2021年8月5立案强制执行。本院在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石育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交纳案件执行款8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未发现石育名下有任何财产,传统查控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石育目前正在服刑,其家属也无能力代为缴纳罚金。本案中,被执行人石育尚有执行款80000元未履行。本院认为,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导致案件执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26执8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 勇审 判 员 汪玉瑞审 判 员 李开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余 静书 记 员 张佳豪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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