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孟繁伟、吴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321民初749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321民初7495号
  • 案件名称

    孟繁伟、吴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怀远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孟繁伟;吴峰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321民初7495号原告:孟繁伟,女,1986年3月16日出生,满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吴峰,男,1987年9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原告孟繁伟与被告吴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繁伟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孟繁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繁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繁伟负担。审 判 员 沈洪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梦蝶书 记 员 孙 敏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