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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天顺广告有限公司、陕西天熙文创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5执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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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5执317号
  • 案件名称

    汉中市天顺广告有限公司、陕西天熙文创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汉中市天顺广告有限公司;陕西天熙文创传媒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725执31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天熙文创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某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汉中市天顺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20)陕0725民初189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陕西天熙文创传媒有限公司与汉中市天顺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认,汉中市天顺广告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前支付所欠陕西天熙文创传媒有限公司工程款2539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15元。逾期,汉中市天顺广告有限公司未履行。陕西天熙文创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查明:汉中市天顺广告有限公司目前在本院涉及多起执行案件未履行,该公司在金融机构、工商、证券、土地、车管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将汉中市天顺广告有限公司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进行惩戒。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汉中市天顺广告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约谈,陕西天熙文创传媒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暂时不能处置,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亦未发现汉中市天顺广告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傅  勉  忠审  判  员    王      彪审  判  员    封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  官助理    杜      辉书  记  员    张      珂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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