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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王富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5民初46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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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5民初4679号
  • 案件名称

    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王富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王富喜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5民初4679号原告:王富喜,男,1977年9月5日出生,回族,农民,住陕西省镇安县。被告: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陈岩磊。原告王富喜与被告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王富喜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富喜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其意思表示真实,且其主张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富喜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富喜负担。  审  判  员  柴亚桃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任  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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