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王富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5民初46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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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5民初4679号案件名称
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王富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王富喜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5民初4679号原告:王富喜,男,1977年9月5日出生,回族,农民,住陕西省镇安县。被告: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陈岩磊。原告王富喜与被告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王富喜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富喜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其意思表示真实,且其主张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富喜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富喜负担。 审 判 员 柴亚桃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任 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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