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维华、雷兆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19)陕0826执恢5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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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19)陕0826执恢579号案件名称
雷维华、雷兆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绥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雷维华;雷兆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826执恢579号申请执行人:雷维华,男。被执行人:雷兆光,男。申请执行人雷维华与被执行人雷兆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6民初9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雷兆光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雷维华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维华与被执行人雷兆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雷维华同意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826执恢57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 毅审判员 李少卿审判员 程剑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郝 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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