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一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晓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初88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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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民初8861号案件名称
大连一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晓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大连一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晓龙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民初8861号原告:大连一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广场C2区2号1-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760757583E。法定代表人:张彤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一婷,辽宁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晓龙,男,1989年3月24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一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晓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一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2元(原告已减半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胡殿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孙 建书 记 员 孙亚楠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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