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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翟某赡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03民初4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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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503民初4147号
  • 案件名称

    武某、翟某赡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邢台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武某;翟某
  • 案件缘由

    赡养费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03民初4147号原告:武某,女,194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被告:翟某1,男,汉族,56岁,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被告:翟某2,男,汉族,54岁,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被告:翟某3,男,汉族,50岁,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原告武某与被告翟某1、翟某2、翟某3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武某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武某负担。审判员  刘珊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晨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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