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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严日善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1002执1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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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002执1233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严日善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威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严日善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1002执12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住所地威海市。负责人王国庆,行长。委托代理人马广路、汤庆华,山东齐鲁(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严日善,男,1973年7月19日出生,朝鲜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富锦市。被执行人威海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祖延。被执行人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负责人李东伟。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执行人严日善、威海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9)鲁1002民初297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严日善偿还其借款本金*元、截止2019年4月5日利息、罚息*元及自2019年4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方式、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以及律师代理费*元、保全申请费*元、案件受理费*元、评估费*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上合计*元;并要求其他被执行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通过淘宝司法拍卖网拍卖了被执行人严日善名下位于威海市*室不动产。竞买人于浩以*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将上述款项支付至本院案款专项支付账户,并于2021年7月30日签订网络司法拍卖成交确认书,办理了过户税费交纳等相关手续。上述拍卖款*元,垫付被执行人严日善应承担税款*元,转付执行费*元,余款*元,比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额少*元。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划拨被执行人严日善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款项*元、银行账户内款项*元,划拨被执行人威海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元。上述款项,本院依法转付申请执行人。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作执行结案处理。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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