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刚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执43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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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执439号之一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刚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刚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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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执4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商务中心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807033W。法定代表人:朱玉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家兴,湖南湘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曹刚,男,汉族,1974年10月11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临湘市,公民身份信息号码为430682197410118212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仲裁委员会﹙2021﹚长仲裁字第284号裁决书,于2021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曹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由被执行人曹刚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88043.46元、利息10933.03元、罚息15072.67元、复利3172.91元﹙己计算至2020年10月14日﹚;2020年10月1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接年利率13.005﹪计算;2020年10月15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的复利以未按时支付的利息为基数,接年利率13.005﹪计算。二、被执行人曹刚承担仲裁受理费3854元、处理费771元、执行费1730元,共计人民币6355元。但被执行人曹刚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一、通过数字法院业务应用系统向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发出查询申请,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载明:1、被执行人曹刚重要银行账户因另案己被冻结;2、公安部车辆登记查询反馈结果,被执行人曹刚无车辆权属登记信息。二、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档案馆和临湘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财产查询反馈结果,被执行人曹刚无不动产权属登记信息。三、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临湘管理部财产查询反馈结果,被执行人曹刚有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因另案己被冻结。四、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财产查询反馈结果,被执行人曹刚无保险理财登记信息。五、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资权益及股权查询反馈结果,被执行人曹刚无相关经商办企登记信息。2021年9月7日,本院作出﹙2021﹚湘06执439号执行裁定,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曹刚的部分银行存款账户。同年9月14日,本院以﹙2021﹚湘06执439号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曹刚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2021年9月1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曹刚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己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财产调查状况,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相关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曹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中岳审 判 员 付胜芳审 判 员 曹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汪山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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