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威海金领家纺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1002执恢87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002执恢878号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威海金领家纺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威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威海金领家纺有限公司;于春龙;吴芳波;威海市勇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文登市龙锦家纺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1002执恢878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住所地威海市。被执行人威海金领家纺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于春龙,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文登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吴芳波,女,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威海市勇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文登市龙锦家纺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2017)鲁1002民初1608号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查封了被执行人威海金领家纺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文登区不动产,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2执恢878号案件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陈思燕、泸州泰东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0502执2536号 下一篇 王以虎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辽0213刑初3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