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开设赌场罪、赌博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湘0691刑初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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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91刑初54号案件名称
杨某开设赌场罪、赌博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杨某案件缘由
开设赌场;赌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691刑初54号公诉机关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女,1967年8月24日出生,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住。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该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1年8月20日,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1年9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9月14日以岳屈检刑诉[20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伟、潘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5月至8月,被告人杨某利用其租住于本区天问街道办事处凤凰花园边吴蕾的房子作为场地,开设麻将馆,摆设麻将机10台,邀集并组织戴某等多人打麻将。麻将馆每天开两场,分别为下午和晚上,平均每天每场有四桌麻将开打,每场每桌收取60元水钱。自该麻将馆开设至2020年8月18日被查处期间,杨某非法获利2.4万元,共计有戴某、黄某和等21人参赌。2020年8月21日,被告人杨某向侦查机关退缴违法所得2.4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杨某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公诉机关提交了麻将机等物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微信截图等书证,证人戴某、黄某和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杨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自愿认罪认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至8月,被告人杨某利用其租住于本区天问街道办事处凤凰花园边吴蕾的房子作为场地,开设麻将馆,摆设麻将机10台,邀集他人打麻将参赌,并从中抽头获利。上述期间,该赌场累计参与赌博人员达二十人以上。麻将馆每天开两场,分别为下午和晚上,平均每天每场有四桌麻将开打,每场每桌收取60元水钱,杨某抽取水钱约43200元。2020年8月21日,被告人杨某向**机关退缴违法所得24000元。上述事实,有物证麻将机,接报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及现场照片、记账本、微信截图、暂扣款票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戴某、黄某和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杨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屈原管理区司法局对其进行社会评估,其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综上,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本案案发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前,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被告人杨某适用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照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之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对被告人杨某未缴纳的违法所得19200元,继续予以追缴。三、对**机关扣押的随案移送的记账本、手机依法没收;对**机关扣押的未随案移送的物证、违法所得,由**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婷附: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之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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