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沈阳英特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1116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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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11161号之一案件名称
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沈阳英特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沈阳英特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11161号之一申请人: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2457号。法定代表人:高武久,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斌,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峥,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沈阳英特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9号E座。法定代表人:舒长学,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佟丽辉,系辽宁龙格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英特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本院2021年06月25日依据(2021)辽0103民初11161号裁定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沈阳英特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沈河区北站路61-1号的房屋、位于沈河区北站路61-2号的房屋、位于沈河区北站路61-3号的房屋、位于沈河区北站路61-4号的房屋、位于沈河区北站路61-5号的房屋、位于沈河区北站路61-6号的房屋、位于沈河区北站路61-7号的房屋、位于沈河区北站路61-1号303的房屋、位于沈河区北站路61-1号304的房屋、位于沈河区北站路61-1号311的房屋、位于沈河区北站路61-1号308的房屋、位于沈河区北站路61-1号306的房屋、位于沈河区北站路61-1号305的房屋、位于沈河区北站路61-1号302的房屋、位于沈河区北站路61-1号309的房屋、位于沈河区北站路61-1号310的房屋、位于沈河区北站路61-1号312的房屋、位于沈河区北站路61-1号307的房屋、位于沈河区北站路61-1号201的房屋、位于沈河区北站路61-1号202的房屋、位于沈河区北站路61-1号203的房屋、位于沈河区北站路61-1号301的房屋。现申请人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0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沈阳英特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沈河区北站路61-1号的房屋、位于沈河区北站路61-2号的房屋、位于沈河区北站路61-3号的房屋、位于沈河区北站路61-4号的房屋、位于沈河区北站路61-5号的房屋、位于沈河区北站路61-6号的房屋、位于沈河区北站路61-7号的房屋、位于沈河区北站路61-1号303的房屋、位于沈河区北站路61-1号304的房屋、位于沈河区北站路61-1号311的房屋、位于沈河区北站路61-1号308的房屋、位于沈河区北站路61-1号306的房屋、位于沈河区北站路61-1号305的房屋、位于沈河区北站路61-1号302的房屋、位于沈河区北站路61-1号309的房屋、位于沈河区北站路61-1号310的房屋、位于沈河区北站路61-1号312的房屋、位于沈河区北站路61-1号307的房屋、位于沈河区北站路61-1号201的房屋、位于沈河区北站路61-1号202的房屋、位于沈河区北站路61-1号203的房屋、位于沈河区北站路61-1号301房屋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09月26日申请解除查封,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沈阳英特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沈河区的房屋、位于沈河区的房屋、位于沈河区的房屋、位于沈河区的房屋、位于沈河区的房屋、位于沈河区的房屋、位于沈河区的房屋、位于沈河区的房屋、位于沈河区的房屋、位于沈河区的房屋、位于沈河区的房屋、位于沈河区的房屋、位于沈河区的房屋、位于沈河区的房屋、位于沈河区的房屋、位于沈河区的房屋予以解封,申请人的解除查封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沈阳英特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沈河区房屋的查封。解除沈阳英特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沈河区房屋的查封。解除沈阳英特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沈河区房屋的查封。解除沈阳英特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沈河区房屋的查封。解除沈阳英特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沈河区房屋的查封。解除沈阳英特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沈河区房屋的查封。解除沈阳英特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沈河区房屋的查封。解除沈阳英特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沈河区房屋的查封。解除沈阳英特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沈河区房屋的查封。解除沈阳英特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沈河区房屋的查封。解除沈阳英特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沈河区房屋的查封。解除沈阳英特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位于沈河区房屋的查封。解除沈阳英特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沈河区的房屋的查封。解除沈阳英特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沈河区房屋的查封。解除沈阳英特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沈河区房屋的查封。解除沈阳英特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沈河区房屋的查封。解除沈阳英特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沈河区房屋的查封。解除沈阳英特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沈河区房屋的查封。解除沈阳英特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沈河区房屋的查封。解除沈阳英特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沈河区房屋的查封。解除沈阳英特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沈河区房屋的查封。解除沈阳英特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沈河区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彧闱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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