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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清、刘生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4民初39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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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民初3986号
  • 案件名称

    王志清、刘生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靖边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王志清;刘生华;王志荣;葛玉梅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24民初3986号 原告:葛玉梅,女,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身份证号码:61272XXXX611081224,联系号码:1804935XXXX。被告:王志荣,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身份证号码:61272XXXX807220214,联系方式:1399226XXXX。被告:刘生华,男,194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告:王志清,男,196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身份证号码:61272XXXX409250215。原告葛玉梅与被告王志荣、刘生华、王志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葛玉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王志荣、刘生华、王志清互负连带责任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三被告于2015年2月18日向原告借款1万元,后原告多次向三被告催要借款本金未果,涉诉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三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葛玉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郑琰丰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腾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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