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友生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521执161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执1612号案件名称
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友生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友生;李秀英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521执1612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福双路196号。法定代表人:孙汇鸿,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乐,该公司维权中心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卓,该公司维权中心综合员。被执行人:赵友生,男,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升昌镇治安村一组099号。被执行人:李秀英,女,197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升昌镇治安村一组099号。本院在执行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友生、李秀英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双仲(裁)字第(135)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崔竞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唯嘉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志清、刘生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4民初3986号 下一篇 孙景亮、赵希安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81执10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