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谭海琴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4执1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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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4执1549号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谭海琴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茶陵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谭海琴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4执1549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法定代表人:陆华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亮,北京市隆安(株洲)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睿,北京市隆安(株洲)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执行人:谭海琴,男,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谭海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茶陵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2021)湘0224民初8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谭海琴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执行。2021年9月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谭海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9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分别于2021年8月30日、2021年9月2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谭海琴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被另案查封,但未找到车辆暂不能处理。后又分别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公积金和保险情况,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账户已经被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9月8日对被执行人谭海琴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9月28日将被执行人谭海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34166元,均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杨**审判员 胡 勇审判员 谭剑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小兰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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