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凯润婷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等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5民特111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京0105民特1116号案件名称
北京凯润婷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等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北京凯润婷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李瑛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5民特1116号申请人:李瑛,女,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申请人:北京凯润婷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一号院富力家园A9-6。法定代表人:尚旭帆,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振,男,1984年3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凯润婷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员工。申请人李瑛、北京凯润婷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申请人李瑛、北京凯润婷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李瑛、北京凯润婷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在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作出前,向本院撤回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瑛、北京凯润婷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审判员 韩晓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晓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鲍某、马某离婚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4执1248号之六 下一篇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谭海琴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4执1549号